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学生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实施细则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西南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修订)》(西校〔2019〕 371号)、《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西校〔2019〕370号)和《西南大学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修订)》(西校〔2019〕372号),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外国语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对学生上一学年度在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导向。
第四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分班级于每年9月对上学年度进行考评。
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专业班级参加综合考评。
第五条 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学校统筹和学院(部)主导相结合。
第六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综合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基础分100分和创新实践能力分20分。计算方式为:
基础分=基本素质考评×25%+学业考评×75%。
创新实践能力分=创新实践能力考评×20%。
第八条 基本素质考评
基本素质考评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修为、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体育素质、审美素养、劳动表现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评价,满分100分。计算方式为:
基本素质考评=基本分+加分-扣分。
1.基本分80分,包括学生自评10分、学生互评40分、辅导员考评30分。
学生对本班其他同学在思想政治、品德修为、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体育素质、审美素养、劳动表现和行为规范等方面以满分40分进行互评。考评完毕后,由考评小组收齐所有评分表上交辅导员处备查。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部)认定后,酌情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1次加0.5分,可累计,累计不超过5分。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的活动不加分;参加活动获得相应奖项的,按获奖情况加分,不再重复计算活动参与分。特定活动的加分以学院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为准。
(2)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1次加0.5分,满3小时算作一次,不足3小时的不加分;满6小时算作两次,满9小时算作三次,以此类推,时长不足的以最低时长计算;累计不超过5分。
(3)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突出表现,受表彰认可的,加3分;有突出重大表现的,加5分。
(4)学院(部)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团委学生会的考核加分)(护花小队的加分)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部)认定后,酌情扣分,累计扣分直至0分: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扣25分,受到严重警告的扣3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35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40分。(各级通报、处分的时间以相应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2)损害学校荣誉或大学生形象;1次扣10至20分
(3)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缺席、旷课、不归寝的,一次扣2分;钉钉未按要求打卡的,按各年级标准扣分。
(4)学院(部)认为可扣分的其他情形。
基本素质考评得分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所列条款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本细则进行评分;扣分可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事实直接扣除。若遇特殊情况,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讨论决定。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有权组织本年级同学根据专业具体情况讨论后提出增加加分或扣分项目,但应提交学院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学业考评
学业考评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科目为必修课课程成绩,满分100分。计算方式为:
学业考评=加权平均分
本院学生若去外校交换的,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认定后参与学业考评。
第十条 创新能力考评
创新实践能力考评是对学生在专业技能、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评价,满分100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部)认定后,酌情加分:
(一)专业技能。获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等级考试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加分的学年度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且四年内不重复加分。同一名目、不同级别的证书如果当年多次获得,则按最高级别的证书加分。专业技能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专业技能加分参照以下值范围考核加分:
1.公共考试类
(1)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425分至493分加1分,494分至528分加1.5分,529分至564分加2分,565分以上加2.5分。
(2)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425分至493分加2分,494分至528分加2.5分,529分至564分加3分,565分以上加4分。
(3)大学日语、德语、法语、俄语四级考试:60至69分加1分,70至79分加1.5分,80至89分加2分,90分以上加2.5分。
(4)大学日语、德语、法语、俄语六级考试:60至69分加2分,70至79分加2.5分,80至89分加3分,90分以上加4分。
基础类考试中,同时通过多个小语种公共测试的,可累计加分,但同一考试同一学年度只加一次。
2.专业考试类
各语种专业四级考试:60-69分加2分(合格),70-79分加3.5分(良好),80分以上加5分(优秀)。
3.社会考试类
3.1语言水平测试
(1)雅思考试(IELTS),总分获得6分的,加3分;总分获得6.5分加3.5分的;总分获得7分的加4分,总分7.5分及其以上的加5分。
(2)托福考试(The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TOEFL),总分获得90分的,加3分;总分获得90分(不含90分)至105分,加4分;总分获得105分以上的(不含105分),加5分。
(3)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The Japanese-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N3加1分,N2级别成绩90分至109分的,加2分;N2级别成绩110分及以上的,加3分;N1级别成绩100分至119分的,加4分;N1级别考试120分及以上的,加5分。(N2、N1满分均为180分,合格分数分别为90分、100分。)
(4)实用日本语鉴定考试(J.TEST),获得准D级的,加1分;获得D级、C级的,加2分;获得准B级、B级、准A级的,加4分;获得A级、特A级的,加5分。(J.TEST满分1000分,成绩为500分前后者,即D级,相当于日语N2程度;成绩为650分前后者,即C级与准B级之间,相当于日语N1程度。)
(5)俄语对外等级测试(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тестирование по русскому языку как иностранному -ГТРКИ),获得二级(B2)证书的,加2分;获得三级(C1)证书的,加3分;获得四级(C2)证书的,加4分。
(6)德福考试(TestDaf),获得TestDaf3级(TDN3)证书的,加2分;获得
TestDaf4级(TDN4)证书的,加3分;获得TestDaf5级(TDN5)证书的,加4分。
(8)其他语种的水平考试按照以上语种的加分规则酌情加分。
(9)上述水平考试中,每一语种的水平考试只限计算一种考试的加分,不累计。不同语种之间可以相互累计。
3.2 语言职业技能测试
(1)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hina Accreditation Test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 -CATTI),获得英语、日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三级笔译证书,加3分,获得英语、日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三级口译证书,加4.5分;获得英语、日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二级笔译证书,加5分;获得英语、日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二级口译证书,加7.5分。
(2)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获得英语、日语中级口译证书,加4.5分,获得英语、日语高级口译证书,加7.5分。
商务类
(3)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usiness English Certificate -BEC),获得BEC中级证书的,加3分,获得BEC高级证书的,加5分。
其他类
(4)国才考试获初级合格证书,加1分;获初级良好证书,加1.5分;获初级优秀证书,加2分;获中级合格证书,加2.5分;获中级良好证书,加3分;获中级优秀证书,加3.5分;获高级合格证书,加4分;获高级良好证书,加4.5分;获高级优秀证书,加5分;获国才高端或国才高翻证书,加6分。
(5)学院(部)认为可奖励加分的其他情形。
(二)学术科技。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竞赛获奖;署名学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等。
1.学术科技加分累计不超过50分。学术科技的加分若存在争议,须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及加分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所有。
2.参加大学生“挑战杯”比赛的,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即含弘杯)、院级(即博学杯)比赛,获奖者按下表加相应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不同等级比赛获奖的,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若是作为集体参加比赛,则主要负责人加分加满,其他人加分减半。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含弘杯) |
院级 (博学杯) |
奖项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加分 |
35 |
25 |
15 |
10 |
5 |
20 |
15 |
10 |
5 |
2.5 |
7 |
5 |
3.5 |
2.5 |
1 |
3.5 |
2.5 |
1.5 |
1 |
3.参加其他学术科技类竞赛获奖,或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根据获奖等级按下表加分(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取最高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5分),若是作为集体参加比赛,则主要负责人加分加满,其他人加分减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35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10分;有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可加5-15分;对于有重大学术水平、科技含量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可加15-30分。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或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
5.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加35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7.5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以CSSCI为准)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加10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5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2.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其他期刊累计加分最多加2篇。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35分。
6.在《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非新闻稿),第一作者加35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7.5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重庆日报》等省部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加10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5分;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2.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1000字以下不加分,2000字以下加分减半,其他报刊累计加分最多加2篇。同一文章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文章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35分。各类增刊不加分。
7.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普通课题分别给予负责人省市级分别加15分、10分、5分;校级分别加5分、3.5分、2.5分。课题参与者均可加1分。
8.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非理论文章(含译作,下同),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加10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5分;在部省级报刊上发表非理论文章,第一作者加10分,第二作者加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2.5分;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非理论文章,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 其他报刊累计加分最多加2篇。各类增刊不加分。
9.在西南大学主页、西南大学官方微信上发表文学作品或正面宣传学校、学院的文章的,每篇加1.5分,累计不超过4分,只加第一作者或独作。在学生处网页,校团委网页、青春缙云、青春西大上发表通讯稿每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只加第一作者或独作。在外国语学院官方微信号、外国语学院党委、团委官方微信号发表文章的,每篇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只加第一作者或独作。
10.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不重复加分。
11.学院(部)认为可加分的其它情形。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奖项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加分 |
35 |
25 |
15 |
10 |
5 |
20 |
15 |
10 |
5 |
2.5 |
7 |
5 |
3.5 |
2.5 |
1 |
3.5 |
2.5 |
1.5 |
1 |
(三)创新创业。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等。创新创业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文艺体育。代表学校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中获奖;因获奖已享受课程奖励性加分的,同一奖项不再加分。
1.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或体育竞赛的级别依主办单位级别和实际参赛范围而定。文体竞赛加分累计不超过25分。
2.通过评优评奖获得的荣誉不加分。
3.获院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5分、1.5分、1分。
4.获校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5分、2.5分;其余奖项加1分。
5.获省市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15分、10分、5分;其余奖项加3分。
6.获国家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其余奖项加10分。
7.若比赛评奖是名次,则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8.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如果属于同一种表演或竞赛形式,则取最高分;非同一种表演或竞赛形势,可以累加,但文体竞赛加分累计不超过25分。
(五)社会工作。在学校和学院(部)团学组织、党团支部、学生社团、学生生活园区、年级、班级和寝室等担任职务,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产生一定工作效果。社会工作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
社会任职
1.任职加分按不同职别参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考核加分。(见下表)
职务 |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理事长);校艺术团团长;校学生通讯社社长 |
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会和团委正(副)部长(主任);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主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理事长);校艺术团副团长;校学生通讯社副社长;学生女子国旗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副队长;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副队长;校级通讯社正副社长;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负责人;国防生团总支(委)书记处成员,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连正副连长、连指导员、学院主席助理等、年级长、院大学生党建服务中心副主任等 |
院团委和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团支部书记;正班长;党支部委员;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部长、院勤工助学分中心主任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各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校艺术团正(副)队长;校学生通讯社正(副)部长;学院心理分中心学生负责人;学生女子国旗班队员;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正副部长;学生特立服务总队正副部长、学院学生特立服务分队正副队长;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正副部长;国防生团总支(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支部书记,国防生军政训练模拟排正副排长;院大学生党建服务中心正(副)部长等 |
校、院学生会委员(干事);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委员(干事);勤工助学中心委员(干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干事;校艺术团主要干事;校学生通讯社主要干事;学生生活园区党员服务队队员(干事);学生特立服务总队干事;校就业工作学生组织干事;院大学生党建服务中心干事;寝室长 |
分值 |
0-15 |
0-10 |
0-7.5 |
0-2.5 |
2.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其对班级、学院、学校的贡献,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对其评定加分。
3.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项职务的,依据工作态度、工作成效,采用述职、相互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进行评分,由团委书记组织实施(该项工作一般结合每学年末团、学干部考核进行)。
4.任年级长、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寝室室长、党小组长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考评小组在广泛征求同学及相关部门意见前提下,综合其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评分(党小组长参照寝室长评分标准评定)。
5.担任职务任期原则上须达一年方能加分。因工作需要,任期为半年者加分减半,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半年计算。
6.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加任职分;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和查证属实的,参考情节的轻重决定任职加分。
7.对同一学年任多职的,取最高职务加分。
集体荣誉:
1.所在班级(团支部)当学年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15分,班委(支委)加10分,成员每人加7.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10分,班委(支委)加7.5分,成员每人加5分;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5分,班委(支委)加4分,成员每人加2分;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5分,班委(支委)加3分,成员每人加1分。
2.所在学生党支部被评为各级先进党支部的,副书记、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分别参照前款给予加分。
3.学院团委、学生会被表彰为国家、市、校级先进集体,主席团成员、部长、干事分别参照本项第1条加分(如获得两项及以上表彰,只计两项,且第二项折半计算)。集体荣誉类加分同一人最高不得超过20分;
4.所在寝室当学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5分,成员每人加2.5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2.5分,成员每人加1.5分;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1分,成员每人加0.5分。
5.举办团日活动获校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2.5分,其他参与者1.5分;获院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1分,成员每人0.5分。
6.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副队长分别另加2.5分、1.5分。被评为市级、校级、院级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5分、2.5分、1.5分。所在"三下乡"社会实践队获市级优秀的,队长加5分,成员每人加2.5分;获校级优秀的,队长加2.5分,成员每人加1.5分。同时获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的,取其中最高分。
7.集体荣誉加分如因评奖时间滞后的,均放在下一学年度加分。如集体成员有变化,按原集体成员加分。
(六)学院(部)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形。
(七)以下情况不加分:
1.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活动以及获奖不加分;
2.有报酬的社会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及任职不加分;
3.非因本条前述展演竞赛而获得的个人荣誉不加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过程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当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涉及到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量化得分最高的奖项计算一次;涉及到担任多项职务的,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计算一次。
第三章 综合考评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部)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部)长任组长,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部)长、团委书记、全体辅导员等为成员。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综合考评工作。
班级成立学生考评小组,由班、团干部及其他学生代表5人组成。学生考评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组织学生互评、统计综合考评结果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的程序:学生填写综合考评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辅导员考评——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学院(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综合考评过程中,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学院(部)制定实施细则应当落细落小落实,执行中应当坚持标准统一。
第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本科留学生的综合考评工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