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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生 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编辑:外国语学院 审核: 阅读次数:日期:2019年07月09日




西南大学文


西校〔2019〕372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生

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本科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9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9年72

西南大学

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分专业于每年9月对上一学年度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生于每年3月进行评选)。

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专业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第四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奖:

(一)先进集体奖

1.西南大学先进班集体。

2.西南大学文明寝室。

3.西南大学学生优秀创新团队。

(二)先进个人综合奖

1.西南大学优秀学生标兵。

2.西南大学三好学生。

3.西南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4.西南大学优秀毕业生。

(三)先进个人单项奖

1.西南大学学习优秀奖。

2.西南大学学术科技奖。

3.西南大学精神文明奖。

4.西南大学体育活动奖。

5.西南大学文艺活动奖。

6.西南大学劳动实践奖。

7.西南大学志愿服务奖。

8.西南大学砥砺奋斗奖。

9.西南大学创新创业奖。

10.西南大学海外研学奖。

第二章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班级数的10%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2.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好。

3.有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集体。

4.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5.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表现突出。

6.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

7.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文明建设,有良好的安全文明行为表现,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8.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9.该学年度全体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寝室数的5%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2.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好。

3.成员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精神面貌好,室长带头表率作用好。

4.有较为健全的安全、卫生、作息等制度,成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习惯。

5.寝室温馨整洁、美观大方,文化氛围浓厚、有特色。

6.学风浓厚,成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7.在学校各级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8.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有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9.该学年度全体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条件及名额

每学年度评选不超过20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2.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好。

3.成员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诚信。

4.成员团结互助,精诚合作,共同完成创新成果。

5.团队有较高的学术创新成果、创新创业项目(实体),或在校级以上学术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6.该学年度全体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表现好。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优秀。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

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言行举止文明。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残疾学生除外)。

第十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先进个人评选资格;该学年度课程(原则上为必修课课程)正考(含缓考)有不合格记录的,取消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及名额

优秀学生标兵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每学年度评选不超过15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学年度基本素质考评专业排名前10%,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均专业排名前10%。

2.全面发展,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具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影响;

(2)在学术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7%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学年度基本素质考评专业排名前20%,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均专业排名前20%。

2.全面发展,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学年度基本素质考评专业排名前20%,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均专业排名前40%。

2.热心社会工作,担任社会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毕业生人数的15%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平均成绩专业排名前30%。

2.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和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原则上为必修课课程)正考(含缓考)无不合格记录,现有条件无不能毕业或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情形。

4.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残疾学生除外)。

5.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诚信就业,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和恶意违约的情形。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到村任职、参加组织部选调的学生,可优先推荐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有良好的学习习惯。

2.专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秀,该学年度学业考评专业排名前20%。

3.在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学术科技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发明创造、专利、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课题等。

2.在校级及以上的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

3.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科技活动,表现突出。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2.在文明课堂、文明园区、文明食堂、文明网络“四个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

3.在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抗击疫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级及以上的体育竞赛中获奖。

2.积极组织体育活动,表现突出。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表现突出。

第十九条  文艺活动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级及以上的文化艺术竞赛中获奖。

2.积极组织文化艺术活动,表现突出。

3.积极进行文化艺术创作、参加文化艺术活动,表现突出。

第二十条  劳动实践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崇尚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2.热爱劳动,积极组织或参加劳动实践,表现突出。

3.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和尊重劳动成果。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校各单位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2.在社会公益、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二十二条  砥砺奋斗奖评选条件及比例

按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残疾、遇到重大伤害等情况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

2.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3.在挑战和困难面前,志存高远、敢于担当、勇于奋斗、百折不挠。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奖评选条件及名额

每学年度评选不超过100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组织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表现突出。

2.在校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3.积极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富有发展潜力或具有创业实体,产生一定社会效果。

第二十四条 海外研学奖评选条件及名额

每学年度评选不超过100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研学活动中自觉维护祖国利益,积极投身文化交流,树立新时代中国青年大学生良好形象。

2.严格遵守学校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及带队老师安排;尊重派往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习俗,遵守接受学校校纪校规。

3.严格按照研学计划,努力学习,积极完成研学任务,在研学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

1.学院(部)初评。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由学生集体或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查,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通过,在本学院(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2.部门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部)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

学生优秀创新团队、创新创业奖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校团委和创新创业学院进行评审;海外研学奖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办公室进行评审。

3.专题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的审议名单。

4.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5.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过程中,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学生工作部(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年大学生荣誉周或毕业典礼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向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每个先进班集体奖励500元,每个文明寝室奖励100元;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先进个人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本科留学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西校〔2017〕503号)同时废止。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972日印发